男子劝领导别插队被开
3月11日,无锡新吴区一厂区内,一男子爬上楼顶,要求见某某人与其见面,引来消防等部门紧急出动。涉事男子称,自己这样做,是因为自己做了好事却遭遇“不公”,单位领导要将其开除,因此想不开。
事情发生在当天14时30分。当时有人报警称厂区内一人跳楼,无锡市119指挥调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辖区消防中队吴都路中队1辆抢险救援车6名消防官兵赶往现场救援。
消防员到现场时,只看见一名大约30岁的男子站在该单位生产栋一层顶上,下面民警都已到场。经询问得知,该男子是要求厂区“某某员工”过来与其见面,说清楚后自己会下来,条件非常简单。
5分钟后这位“某某员工”到达。该男子犹豫半天,直到民警多番言语后下来。说起缘由,有些让人唏嘘。原来,该男子前两天在吃饭排队时看见一名员工插队,就讲了对方两句,没曾想他的领导(就是那位“某某员工”)就要将其开除,一时想不开才为此事做出这样极端做法。
开除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