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数女童疑是遭老师性侵
被告人谢某某系某县小学幼儿园校教师,在该小学幼儿园校任教期间,自2012年9月起至2016年月期间,担任于某某、王某某、苟某某的班主任及语文教师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教师的身份,在上课期间以给学生讲解作业为幌子,在讲台上及检查学生抽屉卫生时,多次用手抠摸于某某、王某某、苟某某的下体等敏感部位。2016年月左右,被害人于某某的舅妈夏某某在与于某某的聊天中得知其班主任老师谢某某欺负她的事实后,于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谢某某于2016年2月日被抓获归案。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6年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在某县公店乡小学教师的身份,在上课期间及检查抽屉卫生时,多次用手抚摸于某某、王某某、苟某某的生殖器、大腿、背部、屁股等地方,其中一次被告人谢某某将手插入被害人于某某下体,致其出血。2016年月30日,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2月日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现三被害人迫于周围邻居的闲言闲语已转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法院判决:被告人构成谢某某犯猥亵儿童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由被告人谢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经济损失20000.00元;由被告人谢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苟某某经济损失23000.00元;由被告人谢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20000.00元;
律师说法:猥亵女童能构成强奸罪吗
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教书育人之机,抠摸女学生下体等敏感部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谢某某在教室当众多次对多名女生实施猥亵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其辩护人唐某、邓某提出教室不属公共场所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仅供认了部分犯罪事实,不属坦白,其辩护人唐建国、邓波提出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却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猥亵女学生,给被害学生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同时也给其他在场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影响,应酌定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除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猥亵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求追究被告人谢某某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的诉讼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起诉权归人民检察院行使,而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属猥亵儿童犯罪,法院只能依法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作出裁判,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还是否构成强奸罪不属本案审判范围,故要求追究被告人谢某某强奸罪的诉讼代理意见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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