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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孩点火烧卧室 只因手机被母亲收走气愤不已

刑事资讯          2017-03-14 阅读:125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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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孩手机被收点火烧卧室

民警在现场查看损毁情况 九龙坡警方供图

重庆商报讯,3月5日14时29分,家住九龙坡金凤镇的骆女士因与11岁的儿子闹矛盾,儿子随即离家出走。骆女士于是报警求助。金凤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位于虎峰村钟家院子的骆女士家中了解情况。原来,骆女士的儿子李某,现年11岁,为了玩手机,学习成绩直线下降。骆女士多次教育少玩手机,可儿子就是不听。3月4日晚,骆女士喊儿子吃饭,可儿子为了玩手机连饭都不吃。骆女士一气之下,就将儿子的手机没收了。为此,儿子和她大吵了一架,便关上了房门。第二日,骆女士一早便下地干农活去了,12点回到家中发现,儿子竟点火烧了家中的房子。灭完火后,骆女士准备找儿子“算账”,却发现儿子不见了,四处找不到人,她只好报警求助。民警当即一边安排人员进屋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隐患,一边安排人员寻找骆女士的儿子。最终,民警在骆女士母亲家中,找到了李某。李某表示,手机被没收后,他气愤不已,起床后便将自己的书本及床铺烧毁。起火后,因害怕被父母责骂,便跑到了外婆家躲藏。在民警批评教育和劝说下,李某最终返回家中。

过意纵火可获罪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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