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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2千多元租车盗360元香油钱 如此快感你想要吗

刑事资讯          2017-03-14 阅读:20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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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2千多元租车盗360元香油钱

现年24岁的冯某曾两次因为盗窃寺庙香油钱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回到家后,冯某积极悔改,努力工作并顺利成家,谁知一段时间后冯某难忍盗窃之瘾,于是找来小伙伴一起去盗窃解瘾。他再次把目标瞄准了庙宇的香油钱。

2015年1月2日至1月15日,冯某与小伙伴专门租赁轿车到南靖县城、金山镇、龙山镇等地的各类寺庙中盗窃香油钱,前后多次盗窃仅收获约360元,而两人租车费用却有2000多元。

昨日,南靖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冯某提起公诉。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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