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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遭生母虐待脑死亡 生母出庭受审负刑责

刑事资讯     马友泉     2017-03-17 阅读: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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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遭生母虐待脑死亡

18个月前,她只是个1岁11个月的女孩,也曾好动,也曾咿呀学语,也曾蹒跚学步,但厄运突然降临。2015年6月,辛怡的生母刘娇丽与邻居赵跃飞相识并同居。而此时,辛怡的父亲在外打工。据刘娇丽自述,她和赵跃飞曾多次开房,而辛怡则被带在身旁。孩子的哭闹让赵跃飞难以忍受,所以频繁遭虐。2015年9月18日夜晚,悲剧发生——辛怡再未清醒。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具的一份入院记录显示,孩子在转入该院时,全身多处擦伤,呈脱水状态,会阴部及四肢分散着多个点状陈旧性疤痕,胳膊、双腿内侧有明显刀痕,最致命的是,颅内出血严重,以致昏迷不醒。刘娇丽曾交代,事发当日,两人在偷情时,哭闹的孩子惹恼赵跃飞。孩子的四肢被赵用浴巾捆绑,拽至半空倒立,并数次砸地,后又倒立约半小时。直至第二天晚上7点,二人见孩子没有动静,便送往嵩县人民医院诊断。辛怡命悬一线,院方建议尽快转院。因此,二人又将孩子送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结果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孩子即被送入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救治。(成都商报)

生母出庭受审负刑责

该案开庭,刘娇丽否认指控,全盘狡辩。那么,根据案件事实刘某构成虐待罪吗?换句话说,虐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被虐待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具有虐待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有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家庭成员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是,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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