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嘲"备胎"掐死女友
一男子涉嫌掐死女友,落网之后,还被牵出7年前曾涉嫌杀害一卖淫女。涉“双命案”男子彭文武于今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对于掐死女友一案,男子辩遭到对方辱骂是“备胎”,对于涉嫌杀害卖淫女一案,称对方是自杀身亡。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因为一句“备胎”,掐死女友,本以为只是一怒杀人,没想到却牵出7年前杀害卖淫女的案件。
被告人彭文武,现年32岁,湖南籍,小学文化,曾在工厂打工。检方指控,彭文武于去年7月1日晚,在其女友所租住的宝安福永街道新和一区18巷某房内留宿。次日下午,两人因分手问题发生争吵,彭文武遂用手将女友掐死。
今天的庭审中,彭文武辩称,并非蓄意杀人,而是对方辱称其是“备胎”,其在愤怒之下掐住受害者脖子。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受害女子确实另有一男朋友,该男友也曾见过彭文武,两人曾有过争执。
彭文武涉嫌掐死女友一案发案后,警方于去年7月将其抓获。又查出其还涉2009年发生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某旅馆内的凶杀案。
检方指控,2009年10月31日夜间时分,彭文武在当地一发廊带走一女子,随即在一旁的旅馆开房嫖宿。当日晚间旅馆内多人曾听闻房内有声响,还曾传出女子呼喊“救命”的声音。但旅馆服务员巡查时未有注意。到次日下午,清洁工打扫房间,发现房内女子被割喉身亡。
彭文武被抓后,首度供认此案,并称,当日嫖宿受害女子后,想再来一次,被受害女子以其“酒味大、时间长”为由拒绝,遂将其杀害。
不过此后彭文武翻供。在法庭上也辩称,他与被害女子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为要与受害女子分手,女子遂自刺颈部身亡。
但与受害女子同在发廊内从业的多名女子都证实,彭文武当日上门来“找小姐”,看中受害女子后,将其带走嫖宿。检方还指,从法医鉴定来看,女子颈部和面部被刺多刀,伤口极深,不符合自杀特征。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