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车轮流开车俩司机高速路上打架

中国网讯,“我在高速公路上被人打了!”17日下午2时许,广西高速交警五大队民警接到一名司机报警称,他和同车的另一名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肢体冲突,他被对方打伤并被抛弃在路上。民警迅速赶往G72泉南高速公路柳州往南宁方向1415KM处寻找报警人。在现场民警看见,一名穿着红色工作服的男子一手捂着头,待在应急车道上,半边脸都是血,地上还有破碎的玻璃渣。据该报警人详细描述,他和同事朱某一起开着一辆大货车从杭州前往南宁。在从桂林到南宁的途中,手机上突然收到一条高速公路交通违法通知短信,由于一路上两人都是轮流开车,两人都没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时到底是谁在驾驶。没想到,两人就为了这个问题发生激烈争执,车辆行驶过程中还引发肢体冲突,朱某突然拿起报警人的水杯敲在他的头上,导致报警人头部受伤。报警人紧急踩下刹车,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幸好当时路面上车流不大,没有酿成交通事故。谁料,朱某马上把报警人赶下车,独自开着大卡车扬长而去。了解情况后,民警把报警人带上警车,朝六景收费站开去,并打电话联系了朱某。
开车路上打人置公共安全于不顾
不久,警车找到了朱某,朱某承认他因一时气愤酿成了不良后果。随后,民警带报警人去卫生院进行包扎,该案被移交给六景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本是同公司的同事,驾着同一辆车跑高速应共同合同,毕竟俩人也算是同一条绳上的蚂蚱,谁知两人竟因为一条违章短信在高速路上的驾车途中就发生争吵,还发生肢体冲突,简直是不要命了,要知道在高速上的速度一旦发生车祸,危机的不仅仅是自身安全,还有过往其他车辆及司机的安全,好在二人的争执并未造成车祸,朱某在将同事赶下车的时候型号没有其他车辆路过,否则后果真是不堪设想。朱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