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泄题案开审
2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泄题案在湖北公安县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某等13名被告人到庭,涉嫌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行。经公诉人的举证质证,辩护人的询问和辩护,1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但对具体作案细节提出了异议。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2016年5月,经过历时4个月的侦办,湖北警方成功破获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
2015年12月26日,研究生考试的第一天,有考生反映,就在英语考试开考前一个半小时,一份手抄的英语考题答案就已经流传在考研聊天群当中。事后经过核对,答案和考题竟完全一致。考研疑似泄题,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
公安部网安局指定由湖北网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具体侦查,命名为部督“1560”专案。而在此之前,湖北警方就一直在对助考犯罪活动进行跟踪追查。2015年12月26日上午11时左右,抓捕组在某大学的考点,将正在利用无线电传输设备发送答案的王某波当场抓获,王某波是武汉新生机教育考试培训机构的负责人。
顺着王某波的这条线索,湖北警方抓获了涉案的20多名犯罪嫌疑人。经过一个多月的审讯,掌握了河南、武汉两个团伙 从窃题、传题、解题,再到培训、组织作弊、替考的完整犯罪链条。
经警方审讯得知,试题是犯罪嫌疑人罗某、李某从河南省某印刷厂窃取的。考验前夕,李某联系到在武汉从事助考犯罪活动的陈某,在郑州和武汉两地招录培训人员。2015年12月25号晚上8点,也就是考研前一天,犯罪嫌疑人 考生胡某 参加了“秘密”培训。
2016研究生考试当天凌晨3点多钟,胡某将偷偷从培训现场带出来的考试试卷和答案通过手机发给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波,被警方截获。顺着王某波这条线索顺藤摸瓜,盘踞在湖北长期从事助考犯罪活动的团伙落网。(来源:腾讯新闻)
犯罪团伙同时涉及三项考试类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作弊入刑。据了解,这起案件是作弊入刑施行以来,首次有犯罪团伙同时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三项考试类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