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潜入屋被饿9天
惠州仲恺消防中队官兵到场后,发现该出租楼二楼有一名男子正站在窗边求救。他说自己在里面困了9天,且一直未进食。
被困男子从屋里走了出来。据了解,被困男子姓陶,他承认,确实是自己偷偷潜入屋内的。“我把这个铁条撬掉,爬进去的。”这位被困的陶先生表示,他在去年6月1日承包了房东这栋楼,打算出租出去。去年9月,房东却突然停水停电,导致他无法继续经营,而他的租客也因此不再续租。被困男子说:“我没钱,没钱做生意,没人家来住,我哪有钱交。”不过房东就说,因为去年8月份他向承租男子索要房租,却一直未果,才断水断电的。”(新闻来源:金投网)

他构成自首吗?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文中男子在已经被困住的情形下“投降”属于自首行为吗?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因此,上述犯罪嫌疑人是在被困情形下被动选择不逃走,不属于自首情节,但如果他态度好,仍可能获得宽大处理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