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连杀3人
2003年8月15日凌晨,杭州之江花园小区内的一幢别墅里,发生了一起震惊杭州的凶杀案。别墅内的一家3人被杀,唯一幸存的是一名16岁的小姑娘。去年,嫌犯俞海民在诸暨被公安抓获。从案发到嫌犯被抓,已经过去了13年,当年幸存的少女,现在也已经30岁了。
今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故意杀人案。法庭上,被害人的家属情绪比较激动,法官在开庭前要求被害人家属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庭审现场,嫌犯俞海民交代了事件的经过。
2003年8月14日晚上7点多,江边的风吹在脸上凉凉的。俞海民像平常一样,口袋里揣着一把刀刃大约七八公分,红色的塑料刀柄的水果刀,沿着闻涛路在江边散步。逛到之江花园别墅区的时候,已经是深夜了。俞海民说,他当时看到那户人家非常豪华,又看到铁栅栏有个洞,人就像中了邪一样钻了进去,“以前从未有过这样的心思。”一开始只是在别墅前的草坪坐着,继续抽烟,后来就产生了邪恶的想法,想进去偷点什么。第一道门没撬就开了,“我以为高档别墅防盗很好的。”第二道门开不开,俞海民又回到草地上,接着抽烟,打算放弃了。
等抽完烟又觉得不甘心,于是就拿着口袋里的水果刀撬撬看。结果,一撬就进去了。看边上有香烟,抽了根,饮料喝了一听。然后走上阁楼,又坐在地上抽了根烟。发了会呆后,俞海民又下楼去书房坐了很久。东看看西看看有个手机,“我当时手机坏了,就顺手牵羊放进了自己的口袋里。”随后,俞海民摸进了隔壁房间里,后来才知道这个是保姆的房间。“我进去后,脑子还清醒的,是偷偷爬进去的。”俞海民说他爬进去后,先摸了条裤子出来,翻了翻里面没东西,又把裤子放回了原处。这时,保姆一下子醒了,从床上蹦起来,大喊:“抓小偷!!”
“当时黑的,迷迷糊糊的,有点亮光,她抓我,我们就扭打了起来。”扭打中,俞海民抽出口袋里的水果刀直接下手了,“这过程中我已经是脑子一片空白了,只想着不能让这事传出去,于是有进人我就捅,有声音我就捅。”“大哥哥不要杀我,不要杀我。”就在俞海民发了狂的时候,一个十五六岁的小姑娘叫醒了她。“你放心,我不会杀你的”这时的俞海民已经冷静了下来。小姑娘问他为什么来她家,俞海民编了个谎话说自己的女友得了白血病,缺钱,“你家红色的光很显眼,我就想进来找点钱。”“我东西不要,只要钱,你能帮我搞到钱吗?”于是,小姑娘把俞海民带到书房里的保险柜边,但死活打不开,用菜刀也撬不开。这时天快亮了,俞海民放弃了,转身跟小姑娘说:“我要走了,记住我的脸找我报仇。楼上你别去了,直接去门卫处报案。”
至此,俞海民已经杀了3个人,小姑娘的保姆和她三岁的妹妹,和她年近八旬的外婆。
案发后,俞海民回到工地,途中将那把水果刀扔进了工地边上的河里,“一路上只有几个卖早餐的,他们也不注意我,也不会关心我的。”回到工地天有点亮了,俞海民跑到浴室里洗了个澡,就上班去了。衣服隔了一两天,把它塞在油漆桶里,趁着夜色扔进了河里。事发后一个礼拜,俞海民就离开了杭州,先去了上海,第二年又去了新疆去打工干活。就这样到处躲闪,担惊受怕地过了13年,直到去年在诸暨一次普通的治安纠纷时,被当地公安采集到了DNA,最终被抓。
辩护人对出庭接受询问的勘验警察进行了很多细节询问,包括现场是不是所有痕迹都提取、血样提取的方式、是否注意到拐角一处为何破损、见证人是如何邀请的、为何勘验报告没有见证人签字确认等,对一些细节提出质疑,认为勘验物证不够详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
公诉人出示尸检报告证据称,死者彭某(保姆)身上的伤口达35处以上,可见凶手行凶时捅刺的刀数之多,而死者沈某遇害时78岁,颈部等重要部位伤口非常深,死者冯某不满4岁,身上的伤口却达16处以上,尤其是颈部要害部位11处。
目前庭审仍在举证质证阶段,尚未展开进行辩论。辩护人将会针对控方提交的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程序合法性、客观性等展开争议,并据此就被告人是否预谋作案还是临时起意抢劫进行辩护。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