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脱女学生裤子
3月17日,南宁市宾阳县和吉镇平桥村发生小学校长猥亵学校女学生事件,校长张某某脱下其所在学校一名六年级女生裤子并拍照。3月25日,宾阳官方发布情况通报,作出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目前,该事件仍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通报称,2017年3月20日14时许,宾阳县公安局和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和吉镇平桥小学一女学生于3月17日中午被该校校长张某某猥亵,要求出警处理。
接警后,和吉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于当日14时30分许将嫌疑人张某某依法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初步查明,2017年3月17日13时许,张某某在平桥学校内单独将该校一女学生带到三楼教室休息室进行猥亵。3月23日,宾阳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和吉镇中心学校也于同日免去其和吉镇平桥学校校长职务。
事件发生后,宾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县纪委、公安、教育等部门以及当地党委、政府组成的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置工作。3月25日,根据调查情况,宾阳县相关部门分别作出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 (来源:未来网)
涉事校长已被免职降级处分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本词条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绍。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