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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轨换站台不幸挤压身亡 不要贪走生命的“捷径”

刑事资讯          2017-03-27 阅读:95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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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跳轨换站台

3月26日下午3点多,一段高铁列车卡人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一列高铁停在站台。在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缝隙里,卡着一名男子。该男子露出上半身,下半身被卡在站台下面,表情痛苦,并伴有挣扎状态。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公安部门核实到,确有此事,且发生在南京南站。

据一名女乘客描述,事发当天下午3点多,这名男子跳车被卡住。不过,也有市民表示疑问,高铁列车的窗户是封闭的,车门不关列车不开的,这名男子是如何跳车的?随后,也有市民反映,事发列车是D3026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D3026次列车由上海虹桥始发,开往汉口。计划当天下午3点34分停靠南京南站。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随后网上不断有视频流出。另一段视频中,站台上乘客越来越多,还有车站工作人员和穿白大褂的医生在场。视频显示,他们一边在维持秩序,保持现场,一边在等待救援。

经现代快报记者进一步了解,该男子三四十岁,是从站台掉入轨道的。据分析,除非被人在列车进站时推下,跌至车头前方被列车驶过挤住,否则可能是自行跳入轨道。令人难以想象的是,高铁列车边缘与站台缝隙极小,脚都轻易插进不去,显然也是考虑防止意外,缝隙宽度估计只有五六厘米。从视频看,男子虽然上半身露出,且当时只是满脸血污,但尚能挣扎,不过下半部分身体肯定受到严重挤压。给施救也会带来严重困难。

现代快报记者获悉,今天下午3点52分南京消防部门接到报警,随后铁心桥消防中队和特勤中队消防官兵相继赶到现场救援。据悉,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后,利用凿岩机以及其他破拆工具对车站月台进行破拆救援,约5点20分将该男子救出。随后,男子被120送往医院救治。

随后现代快报记者已经核实确认,该男子已不幸身亡。是否是失血过多尚不确定。

相关链接: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发生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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