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捅死重庆副县长有故事
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官方微博28日凌晨发布警情通报,27日晚8点30分左右忠县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拥(男,40岁,湖北神农架市人,已婚)将毛国强(男, 49岁,重庆璧山区人,系忠县常务副县长)杀害后,又将游某(男,43岁,福建福清市人,毛国强的朋友)刺伤。犯罪嫌疑人王拥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经警方初步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拥供述:毛国强(离婚)两年前认识了王拥的女朋友吴某芳(女,现年31岁,湖北神农架人,离婚),并与其长期保持联系。因王拥已婚,吴某芳与毛国强认识后,与王拥关系逐渐疏远,引起王拥的不满。王先后三次找毛国强交涉,毛国强委托朋友游某代为斡旋。3月26日,王拥携带尖刀从湖北驾车到忠县。3月27日晚上,毛国强约王拥在办公室与其交涉,双方商谈无果。晚8时许,王拥用尖刀捅向毛国强,致其当场倒地死亡。与此同时,被害人游某得知王拥找毛国强交涉后,就约王拥一起商谈(游某尚不知王拥已将毛国强杀害),王拥借机直接找到游某,将其捅伤。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拥涉嫌故意杀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进一步侦办中。(人民网)
已婚男必须杀人偿命吗
本案中已婚男构成故意杀人罪基本没有争议,那么是否已婚男必须杀人偿命了?事实上,故意杀人并非一定判处死刑。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一锤定罪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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