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后为尽孝自首
3月28日,四川省川西监狱的亲情帮教现场,服刑人员李琛为母亲端上热水、送上鲜花,这是他第一次给母亲洗脸,也是第一次为母亲献花。
1998年,那年李琛17岁,正在上高一,因为和人发生口角,李琛将人殴打致死。“本以为没什么大事,直到晚上,朋友告诉我被打伤的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伤人致死,年纪尚幼的李琛听到这个消息后害怕起来。当天晚上,李琛悄悄回家偷走母亲的500元钱和首饰,带了零食买了一张火车票,登上了南下广州的火车,踏上了长达13年的漫漫逃亡之路。
2011年7月的一天,在一档法制节目中,李琛看到画面中一名服刑人员和母亲的对话,深深地触动了他沉寂多年的心,“突然就想到了自首,或许这样还有机会回家尽孝。”李琛说,经过4个多月的挣扎考虑,李琛最终决定自首。
2011年11月9日,李琛永远记得这个时间,那天,李琛拨通了家里的座机号码,“妈妈,我是李琛,你们过得还好吗,我要回来自首。”李琛说,家中座机号码是他一直没有忘记的家的“符号”。13年来,第一次双方在电话里“相见”,母子两人在电话中泣不成声。(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那么,哪些行为可以以自首论,哪些行为不能呢?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须自动投案。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嫌疑人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2)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3)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