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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分手竟打死女方父母 法院判处男子死刑 ​

刑事资讯     马友泉     2017-03-30 阅读:36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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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分手竟打死女方父母  

湖北襄阳,2016年6月19日清晨,杨世学像往常一样出门,走到菜市场时没有看到岳父和岳母,顿时有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岳父、岳母都有晨起散步的习惯,平常这个时间他们应该已经逛到了菜市场,“昨天有个人来到岳父母家找姨妹阿梅,没找到就一直赖着不走,是不是……”他不敢再往下想,而是回家叫上妻子一起急忙赶去岳父母家。只见大门紧锁,杨世学用备用钥匙打开门,房内静悄悄的,客厅没有人,平时放在厨房里的擀面杖被随意扔在沙发前。妻子走进卧室,接着又哭着跑出来,用手指着卧室却说不出一句话,杨世学急忙跑进卧室,只见岳父岳母歪倒着,床上地上都是血。见此情形,杨世学立即报了警。

经调查走访,警方了解到,被害人夫妇一向与人为善,与他人也没有经济上的纠纷。据被害人的亲属反映,案发前有一名叫石中华的50岁左右的男子曾来过,自称是被害人夫妇的二女儿阿梅的男朋友,并且在出事前两天晚上,石中华一直暂住在被害人家中,案发后却不知去向,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警方精确绘制出了石中华案发后经由樊城、襄州、枣阳向武汉方向逃跑的活动轨迹,并立即展开了抓捕行动。6月20日,案发后33小时,警方在武汉黄陂区蔡店镇将石中华抓获。对于杀害两位七旬老人的犯罪事实,石中华供认不讳。

法院判处男子死刑

2016年11月7日,襄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石中华起诉至襄阳市中级法院。2017年3月10日,襄阳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石中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俗话说,杀人偿命。那么故意杀人是如何量刑的了?是否只要杀人就会判处死刑了?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一)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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