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分手持擀面杖打死女方父母
现年54岁的石中华出生于湖北武汉,原名石继斌。他二十多岁在襄阳服刑,刑满释放后,经媒人介绍与一位襄阳本地姑娘结婚而落户襄阳,为表示悔过,更名为石中华。他的妻子贤惠能干,生下一双儿子也乖巧听话。
可惜日子没有一直这么平静过下去,石中华生性风流,婚后对妻子的态度由日渐疏远到暴力相加,并且经常流连忘返于其他女人。这段婚姻维持了不到十年,便以离婚收场。
离婚后,石中华又谈了几次恋爱,但因性格偏执等原因,每次都以分手告终。
2014年9月的一天,微信上有人加石中华好友,他便和对方聊起来。通过聊天,石中华了解到,对方叫阿梅,现年41岁,与前夫离婚后在襄城租房生活。石中华在微信上很会讲话,经常把阿梅逗得很开心,因此两人在微信上互动十分频繁。收到阿梅的告别短信,石中华连夜从武汉赶到襄阳,径直奔向阿梅租住房内。一进门发现房子内的东西都收拾干净,阿梅的生活用品也全部搬走。看着昔日“温馨”的小屋变得如此冷清,他很绝望,一个人呆坐在房间内直到天明。
然而终究是不甘心,为了让阿梅回到自己身边,他又给阿梅的女儿和前夫发了很多威胁短信。
收到威胁短信后,阿梅的前夫联系了她,阿梅提醒说石中华性格偏激,要多加防范,因此阿梅的前夫并没有因威胁短信主动找石中华理论,而是提高了警惕性。见威胁短信不奏效,石中华又跑到阿梅打工的地方,得知阿梅已经辞职了。
经过一番周折,他又打听到阿梅父母的具体住址,于是直接找上门。他将与阿梅交往的事向其父母和盘托出,表示要在这里住下,因为这样才能找到阿梅。两位老人得知石中华的来意,非但没有责骂他,反而耐心开导、劝慰他。阿梅的父亲告诉石中华,他们也不知道阿梅现在在哪里。
然而此时,石中华感觉与阿梅分手已成定局,绝望之情充斥着他的大脑,一个可怕的报复计划萦绕在他心头挥之不去。他趁阿梅的父母熟睡之机,从厨房拿了根擀面杖,拼命向两位老人的头部猛击。随后他扔下擀面杖,脱下血衣,换上包里干净衣物打车离开。
第二天,两名老人被发现在家中遇害,亲属立即报了警。随后,警方很快将石中华抓捕归案。
2016年9月1日,本案被移送襄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石中华说得最多的便是:“我对她是真爱,我不能失去她,我想她的父母一出事,她一定会回来。”2016年10月13日,经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石中华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遂将案件移送至襄阳市检察院。
2016年11月7日,襄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石中华起诉至襄阳市中级法院。2017年3月10日,襄阳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石中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