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误认为小三遭扒衣群殴
据微信公号“沙河公安”消息,近日,数段殴打、侮辱妇女的视频在互联网、微信朋友圈中广泛传播,视频中一女子倒在地上被两名女子一边殴打一边将衣服剥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案发后,沙河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指示褡裢派出所要彻查案情,整治违法犯罪,消除不良影响。
根据警方调查,彭女早前在网络结识了一名年约20岁的薛姓男子,薛男妻子看见两人的聊天记录之后,便联同3名薛男的亲属找到彭女,并强行将她载到一家酒店门前,然后将她拖下车扒光衣服,施以暴殴,全程拍片并在网络传播。
当地警方事后抓获5名涉案男女,各人分别被处以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警方指还有其他涉案人士在逃,目前正在进一步追查。
打人者已构成侮辱罪
生活中这样当街打脱小三衣服、殴打小三的行为时常发生,其实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案中几名行为人显然已经构成侮辱罪。那么侮辱罪如何认定了?
侮辱罪的主要特点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其次,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再次,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最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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