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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教师多次教室内猥亵女生 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

刑事资讯          2017-04-01 阅读:2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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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教师多次教室内猥亵女生

中新网南京3月31日消息,记者从宿迁市检察院获悉,日前该市一小学教师在教室内多次猥亵女生被判刑,并被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2017年3月24日,是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检察院公诉孙某某猥亵儿童案的宣判日。法院采纳沭阳县检察院建议,除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外,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被害人的母亲张女士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孙某某原是某小学的数学老师,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在于2016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在教室内猥亵多名女学生,后因被害人的母亲张女士报警而案发。

法律知识普及

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罪与非罪的认定界线就在于是否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那么在该案件中涉事人员并未使用上述手段,所以并不触犯刑法,应当以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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