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遭非法拘禁
近日一则情侣遭非法拘禁的新闻引发关注。年轻人的消费观念比较超前,很多人选择透支消费或者成为一个“月光族”,但是这样子真的好吗?消费还是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比较好,超出能力范围的消费我们应该自我克制,或者提升自己的能力获得更多的物质享受,借高利贷消费是不可取的!
情侣遭非法拘禁。殴打、下跪、非法扣留、长达126个小时的拘禁……这是南京一对情侣的遭遇。最近,南京检察机关披露了这起因追债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而背后牵扯出的,则是民间借贷引发的种种纠纷。
南京市民小陈和小颜是一对情侣,平时生活大手大脚,喜欢高消费,久而久之,经济上捉襟见肘。2016年12月初,他们经朋友介绍,以汽车作为抵押,向葛某等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多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千分之三,借钱10万的话,一天利息应该是300元。”犯罪嫌疑人葛某说。然而这个日利息,折合年利率已经超过100%,早已远远超出法定借贷年利率数十倍。
一个月后到了该还款的日子,小陈和小颜只拿出了几万块钱,然而按原先说好的“算法”,连本带息还差18万元。葛某等人多次讨要未果,决定给这对情侣一点“颜色”瞧瞧。
根据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薛燕的说法,案件中,一名催债人当着小颜的面殴打小陈,并且让他下跪。这种手段让小陈和小颜当即被吓住,也不敢逃跑。“你赶紧还钱吧,不然我们这位大哥很有背景的,回头你吃不消!”见势,另外两名要债人趁机威胁。随后,葛某等人将这对情侣带到了一家足疗店,将他们分开关押。
直到小陈答应回去筹钱,讨债人才分成了两拨,一拨人带着小陈到江苏张家港拿钱,剩余两人则负责看管小颜。小陈筹得3万元后,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但此时,葛某等人依然没有放过小颜。
“用沙发把卧室门给抵住,别让女的给跑了!”葛某在宾馆预订了一个房间,吩咐手下牢牢看住她。最后,小颜趁着看管她的人上厕所,偷偷跑了出来。经警方查实,小陈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59小时,小颜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26小时。不过,犯罪嫌疑人葛某只承认债务纠纷,否认扣留、拘禁等违法行为。
“我就到梅山帮他们开了一个浴室,让他们住在里面,然后他们就商量着怎么去筹钱。但我一直都不在,我只是去送饭的。”葛某说。近日,葛某等债主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检方批捕。“从时间上来说,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就可以达到追诉标准,或者在非法拘禁过程当中有殴打辱骂的行为,那么不管约束了多久,他也构成非法拘禁罪。”薛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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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