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印章和材料诈骗14亿
山西运城的王某某是当地一家淀粉制品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5月,因资金链紧张,急需用钱,王某某动起了歪脑筋。平日里王某某与银行从业人员往来密切,对行业规则和银行之间的联系比较了解,他想到了一个从银行套取资金的计划,并找到在当地一家银行任经理的段某帮忙。
尽管明知这是违法行为,在银行工作的段某还是给王某某提供了帮助,通过伪造专业材料和发布虚假贷款信息,王某某和同伙成功地从当地另外一家银行套现4亿元,事后为段某购置了一套别墅,价值200多万,同时还为她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并赠送了一些其它贵重物品。
警方介绍,这笔巨资落入王某某个人腰包后,大约有将近1个亿被他用于挥霍、赌博。另在安徽蚌埠的一企业放高利息贷款,近2个亿。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填补4亿元的欠款,王某某在安徽蚌埠故技重施,再次作案,而这一次的诈骗金额竟达10亿。王某某首次作案骗取4亿中的近2亿元,通过某银行蚌埠固镇支行的行长常某,以高利贷的形式放给了安徽蚌埠市的一家企业,并要求常某提供担保。
由于蚌埠这家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高利贷,而作为担保人的常某也无力偿还。王某某故技重施,要求常某与他“合作”,从银行弄点钱出来。常某利用银行行长的身份便利,给王某某和同伙提供了作案条件,再次从北京一家银行骗取了10亿元的资金,并成功套现。
再次骗到10亿元后,王某某放松了警惕,不但没有偿还首次作案的银行欠款,还继续把钱都放了高利贷,眼看着4亿元的欠款即将到期,王某某又找到段某想进行第三次作案。而这次,段某伪造的身份被银行人员识破。银行识破段某的伪造身份后,立即报案,段某很快落网。而王某某等人听到风声后,开始连夜潜逃。
警方介绍,专案组前后辗转云南、北京、上海、山西等地,共抓获涉案嫌疑人13人,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批捕7人,查封冻结涉案账户2亿多元。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链接: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处罚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