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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路口被撞翻 深夜只闪灯未开警报

刑事资讯          2017-04-03 阅读:81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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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路口被撞翻

4月2日晚上10点多,山东济南解放路和闵子骞路交叉口,一辆救护车红灯过路口时被撞翻,车上病人家属医护共5人受伤,病人受到2次伤害。

据市民杨先生介绍,当时他正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此路段,目睹了整个过程。据介绍,当时救护车在红灯情况下由东往西驶入路口,与绿灯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外地车相撞,救护车发生侧翻。私家车前脸损毁较严重,水箱也漏了。目测因当时行驶速度较快,没有注意到救护车。

杨先生注意到,救护车内有病患。虽然已是深夜,但路上车辆并不少,车祸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交通堵塞。记者赶到现场时,私家车正被拖走,救护车已被扶起。救护车内病患已被现场行人合力抬出,并由赶到的另一辆救护车送走。当时救护车只闪灯,未开警报。救护车司机说,按照规定救护车晚上10点之后不鸣笛。私家车车主表示,自己当时开的并不快,大概40迈左右,也注意到了救护车驶来,但来不及刹车。

据悉,56岁的刘先生当晚是因与人发生冲突受伤被救护车送医。58岁的孙女士陪护丈夫就医,因救护车翻倒肋骨受伤腰椎骨折。救护车上司机和医护一共三人,也都腰部和头部不同程度受伤。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发生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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