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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记者遭家暴致死 丈夫曾当着同学的面殴打

刑事资讯          2017-04-07 阅读:46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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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记者遭家暴致死

内蒙古女记者红梅在《反家暴法》落地一个月之际被丈夫金柱家暴致死。金柱酗酒,结婚15年间经常家暴,因不满妻子在外应酬、手机关机、半夜才回家,金柱采取扇耳光、脚踢、揪头发撞击头部等方式,连续两天殴打妻子致其颅内出血死亡。同学称,金柱曾当着他们的面殴打红梅。

“内蒙古女记者遭家暴身亡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金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金柱决定上诉。上诉书提出“金柱有坦白、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前媒体过多介入,对判决可能产生影响”等。(来源:网易)

丈夫曾当着同学的面殴打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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