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牵出案中案,无证驾驶牵出涉毒案
2017年3月1日晚8时许,警察在马路上设卡随机查车时,妙龄女子陈某娜因无证驾驶被拦下后,警方竟在车尾厢发现自制猎枪6支、仿“六四”手枪3支、散弹枪子弹56发、仿“六四”子弹9发、“菠萝弹”13颗等涉枪涉爆物品。

执勤民警将涉案物品依法查扣,并将陈某娜带回审查。陈某娜交代,涉事车辆是她向前男友陈某焕借用的,这辆车是向某租车公司租来的,她本人并不知道车辆中藏有枪支弹药。
根据陈某娜交代的情况,专案组民警逐渐掌握了一个以陈某焕、陈某鑫、黄某华等7人为主的涉枪涉爆涉毒犯罪团伙,并锁定了团伙成员的身份及落脚点。3月10日,专案组民警掌握到陈某焕潜逃至广州并躲在广州郊区的出租屋内的情况。抓捕民警兵分广州、汕尾两路,先后抓获该案全部13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打掉该涉枪涉爆涉毒犯罪团伙。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焕、陈某娜等10人已被依法刑拘,其余3人被处以行政拘留,而案件的详情则还在进一步梳理深挖之中。
女友是否被认定帮助犯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实行犯而言,指在他人产生犯罪决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质帮助等方式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或为他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而自己不直接实行犯罪。
帮助犯应具有双重心理状态:其一,必须认识到实行犯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及这种犯罪行为将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须认识到以自己的帮助行为能为实行犯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其二,希望或者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行为,实行犯能够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
帮助故意是帮助犯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也是帮助犯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对他人的犯罪行为予以帮助,“认识到正犯之行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容易实施或助其结果之发生”。帮助犯的刑事责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内,对于正犯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事实,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