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女友与他人亲热
一名男子发现其女友与他人亲热,为了泄愤竟然偷走对方50多只鸡鸭进行报复。4月9日,这名嫌疑男子在湖南新晃火车站被抓获。
据警方审查,嫌疑男子向某,31岁,湖南新晃人。2016年,向某在浙江宁波的一家私企打工,一天,他去宁波一家酒吧陪同客户时,发现自己的女朋友竟然与自己认识的男子邓某在一起亲热,向某顿时怒火中烧。但又碍于客户的面子不好发泄。回到家中,向某对女友一顿臭骂,女友却说只是“逢场作戏”,不要当真。向某觉得自己被戴了“绿帽子”,越想越气,只想报复一下邓某,才能发泄心中的不平。
经过观察,向某发现邓某家中散养了许多鸡鸭,而且以此做生意。一天,向某在凌晨时分将邓某散养在田间的50多只鸡鸭全部偷走,随后搭车离开。第二天,向某将偷来的鸡鸭全部宰杀卖给他人,使邓某造成经济损失达一万多元。邓某发现家中喂养的鸡鸭被盗,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向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上网进行通缉。
向某作案后,从宁波逃回老家新晃躲避风声一段时间,觉得应该没事了。今年4月9日,他想回去宁波继续打工, 没想到在新晃火车站被值勤民警发现疑点,当场将其抓获。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怀铁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向某移交浙江宁波公安机关。(来源: 红网)
盗窃罪的认定和量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对于盗窃罪的处罚分为三种: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