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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落水男子见死不救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

刑事资讯          2017-04-11 阅读:30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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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落水男子见死不救

蚌埠男子王某某受邀陪感情失落的河南女子胡某某到公园喝酒散心,酒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嬉笑中,女子不慎滚落水中,令人失望的是,王某某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一走了之。 4月9日,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4月7日晚,在怀宁县高河镇打工的胡某某(女,17岁,河南省南召县人)因个人感情纠葛寻求发泄,电话约请同在高河打工的王某某(男,18岁,蚌埠市禹会区人)喝酒散心。

4月8日凌晨2时许,两人在一超市购买了白酒、饮料、熟食等物品,在独秀公园内水塘边喝酒,酒后两人发生性行为,在嬉笑中,胡某某不慎滚落水中,王某某见胡某某在水塘中挣扎,未及时报警、施救,自行逃离现场。天亮后,晨练群众发现水塘漂浮女尸后报警。怀宁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经过一昼夜缜密侦查,基本查清案件。

过失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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