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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八旬情人削唇割鼻:等他出狱再续前缘

刑事资讯          2017-04-12 阅读:52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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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八旬情人削唇割鼻

据台媒报道,台湾彰化于2014年10月29日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割五官情杀案。一名黄姓男子(当时79岁)怀疑祝姓情妇(当时47岁)移情别恋,日前写下警告信“我得不到的东西……绝不惜一切代价血洗家门”。未料,凌晨趁情妇熟睡时把她绑在床上,用利刃一刀刀割掉其双耳、鼻子、双唇并划伤眼皮。过程中祝姓女子痛醒大叫,但被塞棉被堵嘴,前后被凌虐一个多小时。

男子行凶后还将割下的器官丢入马桶冲掉,再打救护电话将她送医。祝姓女子送医时意识清醒,其上、下唇都被切除,牙龈外露,鼻子从山根以下被割掉,两眼皮和左下眼睑被切开,造成鼻泪管破损。两个耳朵也被切掉,惊骇画面令人不忍卒睹。

据报道,两人原本怨怼极深,但2015年首度进行修复式“司法”对谈,两人却愿再续前缘。祝女和黄一见面就问:“你为何要这样对我”并强调自己从未移情别恋。黄回称:“你与其他男人旅游”。祝女则表示,那名男子的太太当时也在场。两人对话后发现“全都是一场误会”,因一时冲动导致两人现在生活全然变调。祝女忘不了黄翁曾对她的好,在确认黄翁心中也还有她,两人心结都打开后,祝女表态愿意等黄翁出狱,两人再续前缘。

相关链接: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规定了除了故意杀人罪外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在客观上,行为人要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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