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色魔车内迷奸百名女性
去年6月7日,涟水县公安局接到了一起离奇的报警电话。电话中,一名女子语无伦次地说,自己一觉醒来,发现下身赤裸,怀疑被人迷奸。警方随即把这名精神状态怪异的女子小宋带到涟水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一步查证。经鉴定,小宋提取的血液、呕吐物中检出违禁药品成分,服用此类药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有嗜睡、头昏、呕吐、言语不清等症状。
据小宋回忆,几天前,自己通过某聊天软件“附近的人”功能,结识了一位网名“石墨生花”的中年男子。该男子自称姓胡,40多岁,从照片看,身材壮实,打扮也很时尚。小宋对他印象很不错,接下来的3天里,她和对方聊得十分投缘。6月6日,胡某得知小宋还未吃饭,便表示要开车给她送水饺。对此,小宋并未拒绝,当天中午便如约来到胡某车内。看见真人,小宋觉得对方比照片上还要帅气些,好感无形中又增加了不少。
不过,闲聊几句后,小宋发现车内有一个类似摄像头的装置正对着自己,她本能地询问该装置的用途。胡某辩称是汽车导航,小宋也并未怀疑。随后,胡某打开一瓶饮料递了过去,由于天气炎热,小宋便开始大口喝起来。小宋说,此后她便失去了记忆,一觉醒来,发现自己正躺在家中,下身赤裸,而时间已经是第二天上午。由于平时根本没有裸睡的习惯,再结合自己的遭遇,她才怀疑被胡某迷奸。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