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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吃牢饭男子银行递字条抢劫,男子可以吃上牢饭吗

刑事资讯     马友泉     2017-04-12 阅读: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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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吃牢饭男子银行递字条抢劫

这名男子看起来40多岁,穿着比较邋遢,神情恍惚。他走进大堂后,没有取号也没有询问,径直快步走向填单台,取了一张单子写了起来。“我有些怀疑,所以一直留意着他。”周大哥发现,这名男子不是填单,而是在纸张背后写着什么,写完后还特意把纸折起来,似乎不想让人看到,这让周大哥更加警惕。很快,男子走向银行柜台,把纸条递了进去。柜台内坐着业务员钟舒婷,一开始,她并没有注意男子想干什么,只是告知对方办业务需要排队。“没想到他向我示意打开纸条,我这才打开纸条。” 出人意料的是,这张纸条写着“打劫,马上送2000元出来”。钟舒婷心头一沉,望向塞纸条的男子,对方还向他微微一笑。

在钟舒婷稳住男子的同时,身后的保安周大哥也在慢慢向男子靠近。等到周大哥与男子的距离缩小到他有把握制服对方时,他立刻扑了上去。银行监控画面显示,15时52分,周大哥趁其不备,拉开了一旁的凳子,打算一把反扣住对方的双手,没想到男子力气大,极力挣扎。很快,几名银行工作人员也上前,按住男子的手脚。与此同时,钟舒婷大喊“有人抢劫”,几名在大堂办业务的市民也当即意识到发生了什么,有人递绳子,有人帮把手,最终,在众人的齐心协力下,该男子被成功制服。

随后,该男子被派出所民警带走。事后,记者从白云警方了解到,目前嫌疑男子已被控制,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据悉,男子并没有携带武器,他之所以冒着刑拘的风险,如此温柔打劫2000元钱,原因令人啼笑皆非。他说在广州流浪很久,这周才吃三顿犯,在电视上看到这种案例可以坐牢,吃监狱饭,所以才打劫。

男子难以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除了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排除意思是达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或者说,排除意思是引起可罚的法益侵害(妨害利用)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或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凡是以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意思而取得他人财物的,都可能评价为具有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目的,并非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抢劫财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挥霍享受,有的是为了养家糊口,有的是贪图小利,但这些并不影响抢劫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本案中行为人想去坐牢也是一种动机,很难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抢劫罪的行为手段包括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其中其他手段属于局部性兜底条款。任何法律都需要适当的弹性,以期适应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同时,在对某一用语作出解释时,应当在问题的体系内解释,同时使之与体系内的其他用语相协调。因此,此处的“其他方法”应与前两种手段具有质的同一性,指与“暴力”、“胁迫”的危害性相当的、会导致被害人难以反抗的、通常会被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故意施加某种力量或强制,使其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这样看来本案本案中,行为人可能因为手段并不构成抢劫罪的程度,很难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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