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闯红灯将交警打昏
据澎湃新闻网报道,4月11日,安徽宣城市旌德县一男子骑电瓶车闯红灯被制止后,被指殴打执勤交警。现场图片显示,一名身着警察执法的男子躺倒在地,一男子双腿跨站在其身上,左手指指点点疑似谩骂,旁边另一名身着警服人员进行劝阻。4月12日,记者从安徽宣城市旌德县公安局证实,被打执法人员系辅警,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涉事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旌德县公安局正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侦查。
4月12日,旌德县公安局发布了《关于4o11妨害公务案件情况的通报》:2017年4月11日上午,旌德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和辅警在旌阳镇江村大道与城东大道交叉口执勤。10时40分,张某某骑电动车由北向南(县人民医院往凤凰国际小区)方向行驶,经该路口时交通指示灯为红灯,张某某没有理会直接闯过红灯时被警察和辅警发现并劝阻。
在警察制止该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张某某先是谩骂,后用右手握拳击打辅警左太阳穴处。辅警当场被打倒在地,昏迷不醒,目前仍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通报还称,日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旌德县公安局正依法对该起妨害公务案件进行侦查。
相关链接: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