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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传销组织色诱洗脑 1个月时间与多名女子发生关系

刑事资讯          2017-04-14 阅读:66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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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传销组织色诱洗脑

在南京上班的25岁小伙小杨远赴桂林探望生病女友,没想到陷入传销组织,一个月竟和八个女子发生关系......网友看后都很愤怒,表示要亲自去解救这位大兄弟!不过小当想说,大家别操心了,这位小伙因为业绩差,去年底被开除了,没错,就是开除了!

2016年4月,在南京上班小杨突然接到大学同班女同学徐某的电话,并对他问这问那很是关心,一个多月过去了,两人渐渐产生了情愫。直到6月的一天,小杨突然接到徐某的电话,徐某说自己生病,已经两天没有上班了。小杨心切,立马跟单位请了假远赴桂林照顾女友。

到了桂林之后,小杨按照女友徐某的提示到了兴安的县城。当到了徐某住的地方时,他惊讶的发现,这是一个合租房,房子里是男女混住的,两个男生,四个女生,而此刻他见到的却是一个活蹦乱跳的女友。他很生气徐某骗她,但是能见到徐某心里还是很高兴的。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徐某很是主动,第一天晚上他们便发生了关系。

之后2天,小杨被徐某多次带着去听课,小杨也意识到了是传销,并从中劝说徐某早日跟他离开。不曾想徐某不但不听劝,还在当天晚上小杨熟睡时,偷走了他的钱包和身份证。

第二天,小杨被带到了郊外比较偏僻的一个房子里,接受了传销组织的洗脑,小杨回忆,当时传销组织甚至对他威逼色诱,一个月的时间里,他竟和八个女子发生了关系。

去年12月,小杨被“老总”开除了。根据小杨讲,组织内人员业绩越来越差,他并不是第一个被开除的,听说还有几位染了性病的也被开除了。之前诱骗他来桂林的徐某,好像是回老家治病了。

相关链接: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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