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100元拼"穷人"字样炫富
最近,有个云南小伙子在朋友圈炫富,他把红色的百元大钞拼成“穷人”字样摆在床上,自己则赤膊坐在上面。不过,这些钱并不是他自己挣来的,而是偷来的。
刘某、张苛、和某三人是云南老乡,在绍兴诸暨大唐镇生活,没有固定工作。4月4日凌晨,3人蓄谋后,采用了沿街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一晚上拉了30多辆车,一直到物华路,才终于成功拉开了一辆轿车的车门。这辆车正是市民陈先生的。张某迅速钻进车内,和某、刘某负责望风。目前,绍兴诸暨大唐派出所已立案侦查此事,张某、和某、刘某三人已被刑事拘留。
无独有偶,在2015年,重庆两小偷在盗窃后也拍出百元大钞炫富,将偷来的现金摆出“穷人”字样,这些照片最后却成为了警察破案的重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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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