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查寝发现疑似学生抽烟起冲突

澎湃新闻讯,4月13日,微博网友@鉢蘭街top哥 发布消息称,宁夏理工学院宿舍检查期间,自己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之后后勤人员在宿舍将其按倒在地进行拳打脚踢,并一路撕扯至宿舍楼下,随后又继续对其殴打拖行数米。到办公室后,姚远副校长再次扇其耳光。对此,4月14日晚,宁夏理工学院通过官方微博@宁夏理工微博协会 通报称,4月12日晚10时,宁夏理工学院领导分别带队例行检查学生宿舍,姚远副校长等人在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宿舍看到学生抽烟,当即叫学生掐灭烟头,看到杨弘毅耳朵有一片近似香烟的东西,别在那里,以为是香烟,就用手去帮学生取下,引起学生误会,并用手拨开了姚校长的手,随行人员当即叫学生去办公室写检查,学生不愿意去,双方都在气头上,推推嚷嚷中,发生肢体碰撞,事发后将学生送医检查。通报称,经检查,只发现杨弘毅同学腿部、肘部两处有皮外擦伤,没有任何其他伤害性症状,目前学校已交由司法、公安部门独立调查,对杨弘毅同学受伤情况,交由司法部门进行法医鉴定,事情最终结果,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理。
老师校长殴打学生侵犯其权利
15日,宁夏石嘴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通过官方微博@石嘴山发布 通报称,4月12日晚10时左右,宁夏理工学院在组织对学校安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杨弘毅在宿舍内抽烟,制止时与其发生冲突。通报称,由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和市公安局介入调查,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公正处理。石嘴山市教育体育局及宁夏理工学院积极与学生及其家长沟通,目前已达成谅解,尽快做好善后工作。
即便是真的发现学生抽烟,老师和校长也不能以殴打学生的方式进行处理,体罚也不行,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在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肯定是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会侵犯学生的以下权力: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3、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老师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