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钞车押送133万现金竟变白纸
各大银行对于现金的押运有着一套极为安全的流程。今年的4月4号下午5点左右,岳阳一辆押运车接到一家银行营业款箱,里面放有133万元的现金。可当押运人员到达金库,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金库员工在对款箱上的条码进行扫描时,发现条码不对。更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打开款箱后,箱内的133万元现金居然变成了一堆银行凭条。133万现金竟然不翼而飞! 案情重大,岳阳警方立即展开调查!133万元现金不翼而飞,变成了一堆银行凭条。这对于银行以及押运公司是从来没有遇到的突发情况。为了迅速查清这133万元现金的去向,警方立即调取了当天在银行外的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当天下午5点04分,押运车到达了银行了门口。5点08分,两名押解员将装款箱从银行抬了出来,放进了押运车上。随后,这辆押运车直接前往了金库。从时间段来看,警方分析,款箱中的133万元现金,不是在银行内被调包,就是在押运途中被调包,那么会不会是被车上的押解员调包了呢?
监控视频还原案件真相

既然银行的款箱放入押运车上后是没有任何异常情况,那么当时押运员在取款箱时与银行对接上,会不会有问题呢?民警立即调取了银行的监控。监控显示5点05分,两名押解员进入银行并与两名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对接。双方对接的过程中,同样也没有任何问题,一切都是在按流程走。这就奇怪了,这个款箱内放的133万元现金究竟去了哪里呢?一切看似都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一个不经意的细节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监控显示,当天下午4点57分,也就是两名押解员在进入银行的前8分钟时,银行内部一直有电,负责交接款箱的两名女员工正在准备下班前的工作,这时其中一名女员工前往了洗手间。监控中,这名独自留在现场的女员工,将装有的百万现金的箱子与一个外观一样,却不知装有何物的箱子调换了位置,但或许这是银行内的工作流程。就在这时,这名调换箱子的女员工突然走出了柜台。是这名女员工故意切断了电源吗?此时,之前上洗手间的另一名女员工也回来了。而在接下来的八分钟时间内,两名人员一直在柜台内,直到两名押解员到了现场。很显然,装有133万元现金的款箱还在银行柜台内,进行调换箱子的女员工李某某有着重大作案嫌疑。那么,李某某的行为只是一个工作上的操作失误,还是有意为之呢?通过监控查阅,警方发现李某某在当天下午2点16分将三捆凭条放进空款箱中,下午4点57分时,再将放有凭条的款箱与装有133万元现金的款箱进行调包,直到押解员将装有三捆凭条的箱子送入金库这才发现了问题。但被发现问题时,嫌疑人李某某已经将这133万元卷款而逃。
监守自盗只为填补欠下的巨额赌债
警方随后抓捕了嫌疑人李某某,今年47岁,岳阳平江人,在银行工作已经23年。就在几年前她从云溪某银行调到岳阳城陵矶一家银行,因为赌博欠下巨额外债,因无力偿她决定铤而走险,利用自己职务之便盗取了银行的这笔133万元的巨款。
对于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