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旅馆门口追小三
临汾女子谢某与再婚老公结婚仅仅七八个月,就发现老公与他人有染。一日,谢某将老公和一名陌生女子堵在旅馆门口,监控视频记录了谢某追逐陌生女子的过程。
谢某称自己和现任老公经人介绍认识,当时自己的企业将要破产,自己也得了严重的抑郁症,同时90多岁的老父亲又瘫痪在床。这个时候,这个男子出现了,承诺会对自己好,感动之下,三四个月后,俩人登记结婚。
谢某称婚后老公接到一个女子打来的电话,女子在电话中对老公和自己大骂。丈夫对此解释是前女友,有经济纠纷,需要10天来解决,谢某认为事情发生在自己婚前,也就给老公一个机会。但谢某渐渐发现老公和很多女人有关系,都谈过恋爱,光自己能叫出名字的就有八人。
谢某还称,只要自己和老公同时在一起,有女人打来电话,老公就不接电话,非要到外面接听。面对老婆追问,丈夫也坦言这些女孩都是自己的前任,关系没断而已。随后的日子,两人不时争吵,矛盾激化,丈夫开始对老婆谢某进行殴打。
今年4月4日,谢某在路上发现老公的车辆,老公和一名女子坐在车里,于是掉头跟上,跟到一家小旅馆。随后谢某找到老公,与其在大厅推搡,老公离开,谢某拨打110报警。报警过程中,陌生女子下楼欲离开,谢某不让。女子夺门而出,谢某在后追赶,于是发生了之前的那一幕。
民警在途中将陌生女子截停,将谢某一同带回派出所。陌生女子称,经过介绍人介绍,与谢某丈夫认识仅3天,两人在搞对象,介绍人告诉她这个男人已经离婚了。4月4日晚,谢某又与自己的婆婆发生了冲突,打斗中谢某和婆婆均有受伤。谢某执意离婚。
记者拨通了谢某丈夫安某的电话,安某称自己和老婆已一年多不在一起,两人早已约定,各找各的。安某还表示会马上解决经济问题后离婚,但对4月4日发生的旅馆事件,他并没有回应。
相关链接:重婚罪的认定处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