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送孩子上幼儿园盗窃老师现金,盗窃罪如何量刑?
据环球网报道:2016年3月7日上午8时许,芦某送孩子到幼儿园后,趁老师和孩子们在楼下活动之机,溜进中班教室,翻开生活老师黄某的挎包,将包内3600元现金盗走。第二天,芦某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后,以上厕所为名,进入教室,窃得黄某现金2200元。同年3月14日,芦某又窃得黄某包内现金200元。送孩子上幼儿园,竟然多次盗窃幼儿园老师的现金达6000元。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芦某抓获归案。鉴于芦某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且有孕在身,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日前,经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法律观点: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其行为属于盗窃罪里多次盗窃的行为。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