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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男子持刀捅人 三人疑似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

刑事资讯          2017-04-19 阅读:43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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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男子持刀捅人,三人疑似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

17日晚上11点50分左右,济南燕山新居小区南门附近发生一起打斗,一名年轻人持刀将另外一男一女捅伤。其中女子被捅十多刀,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另外一名受伤男子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救治。据周边居民称,捅人男子已被控制,三人疑似因为感情问题发生纠纷。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监控显示,实际当晚涉事的共有四人。事发时,先是一名男子捂着胸口沿着超市门前的人行道从西往东小跑,不时转身朝身后望去,男子手里似乎拿着一个酒瓶,前胸的背心已经被血浸透一大片。受伤男子身后有另外一名男子拿着块木板跟来,据饭店老板介绍,这名拿木板的男子是拉架的,就住在附近,还来他们饭店吃过饭。持刀的男子则在这两名男子后面,手里拿着一把二十多厘米左右长的刀,不紧不慢跟着前面两名男子。

就在此时,视频左上角出现一名脚穿白色鞋子的女子,女子见到持刀男子加快脚步往东跑,持刀男子则追了上去,消失在画面里。(来源:中国网)

以案说法:

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关键。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只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被侵害人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则是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有义务阻止他人死亡时,对他人生命漠不关心,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可从四个方面加以认定:

1.从犯罪发生的起因及背景,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的选择。

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纠纷,是否有重大矛盾和积怨,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如果存在重大利益纠纷和积怨,并在事前经过周密策划,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作案工具。枪械、刀具属于具有杀伤力的工具。对一个人实施打击,是极其危险,发生被害人生命被剥夺的可能性更大。

3、打击部位。要害部位显然比非要害部位更容易致命,可以将行为人打击部位是否属于要害部位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的一个因素。

4、行为是否有节制。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无限度的攻击打击,还是有限度的打击,这对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很大作用,后者往往只是一种伤害的故意。

5、是否凭借一定的条件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凭借一定条件或者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主观上一般没有杀人的故意。

6、两人事发前的关系。关系亲密或者初次相识的,一般存在故意杀人动机的可能性比双方积怨已深的可能性要小。

7、是否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实施行为后,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尽力救助的,这种情况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更大。

8、行为人的供述。行为人到案后的供述,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不容忽视的作用的。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根据实际案情综合加以分析。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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