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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死孕7个月弟媳 ,被警方控制,其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刑事资讯     曾艳丽     2017-04-18 阅读:34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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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害孕7个月弟媳 ,在加油站被警方控制,其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2016年8月3日下午,镇雄县鱼洞乡宋某在一山地中将怀孕7个月的弟媳杀害。之后,宋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小瓶敌敌畏喝下后,拨打妻子的电话“我杀人了,今晚我不回家了。”宋某的辩护律师称,宋某杀人后,立即打电话给其妻子说自己杀人了。宋某被家人送到毕节医院抢救五天后出院,宋某并没有逃走,而是在回家的路上被警察逮捕,律师认为宋某还是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观点:

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具体到本案,案发后宋某没有向公安机关投案或主动电话要求自首,宋某系被警方侦查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后在黑树镇加油站控制,宋某虽基本配合调查,但其并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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