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徐玉玉案,看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问题
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文辉、郑金峰、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冒充教育局,进行电话诈骗,不仅骗光了山东临沂准大学生徐玉玉的全部学费,也骗走了这个18岁女孩的年轻生命。
201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官方消息:山东临沂罗庄区检察院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7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经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于2017年4月17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观点:
从徐玉玉案贪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问题。
侦查阶段: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检查法》的规定,对有犯罪嫌疑的人(此时仍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如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身份不明的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进行留置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刑事拘留一般是14天,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其中7日由公安机关侦查,7日交由检察院审查批准;而在多次犯罪、流窜犯罪、结伙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因此刑事拘留可以延长至37日。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概括地讲,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的案件都是在两个半月内侦查终结(其中刑拘14天,逮捕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一般在三个半月内侦结;特别复杂的、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是四个半月甚至以上。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一般在一个半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可以退查两次,三次审查起诉,期限可以达到六个半月。
一审阶段: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到徐玉玉案,现在已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