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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见网友后跳楼自杀 疑发生关系后情绪失控

刑事资讯          2017-04-21 阅读:40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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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疑似见网友后跳楼自杀

南昌新闻网讯,17日15时许,东湖区榕门路华远帝景大厦一女子坠楼。接到报案后,民警和法医立即赶到现场,经过检查,坠楼女子已无生命迹象。走访调查中,附近居民没人认识坠楼女子。家属到达派出所后失声痛哭,称该女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年仅20岁,3天前与家人失联,疑似出来见网友,怀疑期间与网友发生关系后,因情绪失控而自杀。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不管遭遇什么请别轻易放弃生命

生命乃父母所赐,只有一条,不管遭遇什么,请别轻易放弃,因为在你身后,还有父母殷切关爱的深切目光。父母含幸茹苦数十年抚养我们长大成人不是让人渣来糟蹋我们的,也不是让败类来践踏我们的,所以珍爱自己,自尊自重,不要被网友的花言巧语欺骗,更不要被他们的甜言蜜语蒙蔽双眼,更不要瞒着家人去见所谓的网友,你永远都不知道电脑背后到底是一个翩翩少年还是一个斯文败类,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时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让警方第一时间取证,以便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文中跳楼的少女是否因遭到强奸而选择跳楼自杀我们尚不得知,但如果真是如此,强奸少女的犯罪嫌疑人无疑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件如若查明犯罪嫌疑人曾强奸过少女导致少女自杀,则该名犯罪嫌疑人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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