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15岁少年趁家中无人非礼继母

少年手部受伤送院
据《明报》报道,警方以涉嫌非礼及藏有攻击性武器将该少年当场拘捕。案件交由香港东区警区重案组第二队跟进。正调查犯案动机。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19日,香港柴湾一名15岁少年持刀恐吓43岁继母,并向她上下其手大肆非礼,继母受惊高呼,街坊听说后赶到现场制止,并急忙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将少年拘捕。据报道,少年手部被刀割伤,继母也感到不适,两人均送院治理。据《明报》报道,警方以涉嫌非礼及藏有攻击性武器将该少年当场拘捕。案件交由香港东区警区重案组第二队跟进。正调查犯案动机。据了解,被捕15岁少年姓王,在区内一所中学就读三年级,与家人同住翠湾村。事发在19日早约8时许,当时家中其他成员已经外出,只剩下少年及其继母。继母更衣后准备外出上班,怎料突被继子以刀架颈。期间继母被少年抚摸身体,随即反抗并高呼救命。该少年随即取起胶纸,企图将对方绑起来,女当事人奋力反抗,混乱间男子手指被刀割伤。邻居惊闻求救声赶来查问,并报警求助。有邻居表示,该少年一直给人一种乖乖仔的形象,案发前也没有听到争执声,对事件感到惊讶。
猥亵他人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猥亵妇女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处罚的结果差别较大。
如何区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的罪与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既然以行为的“量”来区分治安处罚和刑罚是难以改变的,而“量”的区别又在事实上做不到完全的“量化”处理,就需要利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来指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应宽缓,对严重犯罪的处罚应严厉。比如对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解决的,就不必运用刑罚手段来解决。因此,宽严相济尤其是“宽”应成为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冲突的指导原则。
二、结合基层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具有以下猥亵妇女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是一年内猥亵妇女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妇女两名以上的;二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恶劣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三是猥亵妇女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四是猥亵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严重损害妇女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妇女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