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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遭体罚母亲持刀划伤老师 致轻伤一级被批捕

刑事资讯          2017-04-21 阅读:19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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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遭体罚母亲持刀划伤老师

中金网讯,2016年10月22日,就读于殷都区某小学的六年级学生张某回家后,对着母亲刘玲哭哭啼啼,称因最近成绩不好,被班主任体罚。刘玲听后情绪激动,当日下午放学后,她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10厘米的可伸缩裁切刀,到女儿的学校与班主任李某理论。两人在谈话中发生激烈争执,情绪过激的刘玲拿出随身携带的裁切刀在李某的脸、颈部乱划。其他老师随即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刘玲控制并带离学校。经鉴定,李某的面部、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涉嫌故意伤害将面临刑罚

作为母亲爱女心切固然可以理解,但得知女儿遭到体罚之后的正确处理方法是及时与学校和老师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协商处理办法,而不是努气冲冲地拿着尖刀去找老师拼命,这样一来,不仅没有很好的维护女儿的权益,反而为自己惹来了牢狱之灾,刘玲故意持刀伤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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