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遭体罚划伤老师,母亲携刀在老师脸及颈部乱划
因听闻女儿在校被班主任体罚,便持刀闯入学校将老师划伤。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刘玲依法批准逮捕。

2016年10月22日,就读于殷都区某小学的六年级学生张某回家后,对着母亲刘玲哭哭啼啼,称因最近成绩不好,被班主任体罚。
刘玲听后情绪激动,当日下午放学后,她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10厘米的可伸缩裁切刀,到女儿的学校与班主任李某理论。两人在谈话中发生激烈争执,情绪过激的刘玲拿出随身携带的裁切刀在李某的脸、颈部乱划。其他老师随即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刘玲控制并带离学校。
经鉴定,李某的面部、颈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来源:舜网)
以案说法:致人轻伤如何处罚?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