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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场景真实再现 云南“狱霸”打伤民警获刑三年

刑事资讯          2017-04-24 阅读:5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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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狱霸”打伤民警获刑三年

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24日发布,一名服刑人员在监狱因琐事殴打同被监管人员,并打伤民警,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纳某(男,41岁)在云南省元江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期间,于2017年1月19日晚,因琐事殴打同监被监管人员仇某,被他人制止。在民警对该事进行调查处理期间,纳某在民警面前,再次当众殴打被监管人员仇某,并对上前制止的民警晏某进行殴打,导致民警晏某和被监管人员仇某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纳某的行为破坏了监狱管理正常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遂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原判剩余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零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纳某于2012年3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2年5月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监狱执行刑罚。

为了维护正常的监狱管理秩序,打击狱内犯罪行为,提高被监管人法律意识,元江法院在元江监狱巡回公开审理该案。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还向被告人进行法律释疑,向旁听服刑人员释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并提醒服刑人员自觉遵守法律和监管秩序。

累犯的认定处罚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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