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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夫妻被楼上邻居捅死 疑因电梯里碰了一下

刑事资讯          2017-04-25 阅读:24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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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夫妻被楼上邻居捅死

4月22日下午3点多,济南历城区桑园路1号将军花园小区内发生了一起惨剧,一对60多岁夫妻被楼上邻居捅死在家中。据了解,行凶男子疑因在电梯中被碰了一下,遂回家拿刀下楼捅人。目前,男子已被警方控制,详细情况还在调查当中。

23日上午10点,记者赶到将军花园事发的3号楼下时,楼下停放着两辆警车,还有不少居民在围观。记者注意到,警车上坐着一名中年女子。居民告诉记者,这名女子是行凶男子的妻子,刚被带上警车。

在事发的12楼,被捅住户家门口已被贴上了封条,民警在周围住户家走访调查。记者看到,事发住户家门口有很多血迹,有的甚至透过门缝流出来。此外,在12楼往下的楼道里,也能看到几处大片血迹。

据小区居民介绍,惨剧发生在昨天下午3点多,当时住在17楼的男子和住12楼的一对夫妻坐电梯上楼,因为电梯空间狭小,双方不小心碰了一下。“碰了之后双方都没说话,但那男的回家后就拿了刀下楼,敲开夫妻俩的家门后就开始行凶。”居民称。

事发时,家住12楼的居民李女士正在家里洗衣服。“我正洗衣服呢,突然听到一个男的喊叫声,我还以为是隔壁夫妻俩在吵架呢。”李女士说,因为她是外地人,当时没听懂男的在喊什么,随后又传来一阵铁盆落地的声音,接着就没动静了。

据另一位目击居民称,当时男子在12楼行凶后跑到9楼一居民家去报警,9楼的居民因为害怕就跟他说了,他去事发现场查看,发现住户家里非常惨烈。“男的在地上捂着肚子,仰着,女的在地上趴着,到处是血。”目击居民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记者了解到,被捅的夫妻俩为60岁左右,都已退休,女方为烟厂职工。夫妻俩有一个女儿,事发时不在家里。而住在17楼的行凶男子因患有眼癌,一只眼是瞎的,居民们对他印象较深。“平时看他说话也挺正常的,没觉得他有什么精神问题。”男子的邻居表示。

不过,也有居民告诉记者,行凶男子的脾气不太好,去年就跟2号楼的一名住户因停车位的问题发生争执,还把人肋骨打断了。“那个事的伤情鉴定还没出来呢,现在又出了这个事情。”据了解,男子行凶后就报警投案,并被警方控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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