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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未播剧集被非法盗卖、传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刑事资讯          2017-04-21 阅读:42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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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未播剧集被泄漏

反腐大戏《人民的名义》从开播以来就备受关注,一经播出便引发全民观剧热潮。但是,这部热播剧近日却遭遇了被盗版、盗播,全部55集高清视频资源被非法下载、传播,还有不少投机商家对资源进行非法售卖。对此,电视剧片方表示,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对于侵权行为将彻查到底、追究责任,并呼吁公众共同抵制盗播盗版违法犯罪行为就此问题,该剧出品方之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金盾影视中心主任表示,该剧组的送审样片遭遇泄露,其背后很可能是一起有组织的版权盗取行为,在这起盗版盗播事件中,泄露者、销售者、网络平台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如此大规模的盗版盗播事件,泄露者、销售者、网络服务商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正确认定该罪,需注意以下二点: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此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应注意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违法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218条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案中,泄露者和销售者均可能涉嫌犯罪,如果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被点击次数超过五万次,只要片源泄露者存在营利目的,就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如果销售金额达到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销售者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构成犯罪;如违法所得不及三万或无法查明,传播他人作品实际被点击数达五万次以上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泄露的《人民的名义》主要通过百度网盘、微信、微博等渠道传播,如这些网络服务商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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