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妇女主任追凶17年,凶手是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1998年1月30日18时,李桂英在家门口与齐学山发生口角。齐学山便叫来兄弟齐金山、齐保山,以及齐海营、齐扩军,几人手持杀猪刀、铁锹、木棍等器械赶来,李桂英丈夫齐元德拿了一把镰刀抵抗。混乱中,齐元德左侧胸口被齐金山的杀猪刀刺中两次,被齐海营用铁锹击中脖颈,最终倒地不起。李桂英腿上、腹部亦中刀。后齐元德因失血过多,在送医途中身亡,李桂英住院一个多月方才恢复。李桂英及其家人认为两名嫌犯齐学山、齐保山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两人量刑偏轻,“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再审申请已被检方受理。”
法律观点:
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故意伤害的主观方面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故意杀人主观方面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作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的隐蔽性,以及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言辞证据,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比较复杂。
实践中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从犯罪发生的起因及背景,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的选择。
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纠纷,是否有重大矛盾和积怨,是由一时激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是随意行凶还是刻意选择时间、地点后而实施犯罪。如果存在重大利益纠纷和积怨,并在事前经过周密策划,致人死亡却辩解说故意伤害的,可定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罪。
2.作案时是否避开他人,害怕别人看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