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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装城管抡大锤砸摊位,城管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事资讯     马友泉     2017-04-25 阅读: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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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装城管抡大锤砸摊位

4月23日,中国青年网记者联系到事发当日一位被砸毁摊位的小贩蔡师傅(化名),他告诉记者,事件发生于4月20日下午2点左右,他在云南镇雄县某商业城门口所摆设的摊位被一群人砸毁。“他们当天砸了好几个,当时我给他们说立马(把摊位)推走,但是他们不干,还是给砸掉了。”蔡师傅称,当天来的那群人没有穿工作服,也未出示证件。蔡师傅告诉记者,他今年五十多岁,已经在当地摆摊好几年,养活一家人。4月24日,云南省镇雄县城管局一位王姓工作人员回应称,当地城管的确开展了整治占道经营的行动。但是对于城管队员没有身着统一着装的原因是新的制服还没有发下来。“他们是占道经营,已经打过很多次招呼了。因为城管制服需要全国统一,这两天刚刚做好。”对于城管队员手持大锤砸毁摊贩运营工具的行为,该工作人员称是为了当场销毁,“摊贩占道经营,我们已经一而再、再而三的警告。之前也有过类似的处理方式。”针对记者提出的“当街砸毁摊位”是否妥当时,其称:“有关执法力度的(问题)领导班子正在处理,并已经向上级汇报。”

城管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此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数额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对本罪追诉标准规定如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比如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所以,本案中如果城管毁坏的财物如果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久很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城管的“职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性事由,因为此案中的所谓“职务行为”在严格意义上已经不属于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了,城管的职务并未要求并赋予城管权利直接毁坏他人财物。在我国,很多情况下,刑法总是处于缺位的状态,这并不刑法的谦抑性可以解释可以解释,刑法的谦抑性是要求立法时考虑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而并不是说刑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且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就以刑法的谦抑性为由不适用刑法。这种刑法的缺位是与依法治国的思想相冲突的,我们不能以单位处分代替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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