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警谎称遭强奸
近日,杭州一名女子报警称自己被人强奸,可民警出警调查后发现,真相并不是女子说的那样。杭州上城区湖滨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接警中心的指令,一名女子报警称自己在中河中路上的一家酒店里遭到网友强奸。派出所和PTU同步出警赶往现场,然而途中报警女子又报警称自己没有被强奸。到了现场,PTU特警和派出所民警将“嫌疑人”控制。但此人并未抵抗,“受害女子”更是表情淡定、神情放松。经过调查,原来女子姓陈,本地人。与网友刘某认识半年了,因为嫌弃刘某开的房间太差,还不给她买东西,一言不合就拨打110谎称自己被强奸。(来源:中国网)
哪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
在该案件当中,女子报警谎称被强奸,所幸没有真正发生强奸行为,那么,关于强奸罪的认定,大家了解多少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认定强奸罪的时候,需要注意区分强奸行为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