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房间差谎称强奸
杭州警方日前接到一名女子报警称,自己在中河中路上一家酒店遭到网友强奸。警方赶到后现场却并不像发生了女子所说的事件,民警将“嫌疑人”控制,这名男子也没有抵抗,而“受害方”神情淡定,又称没有遭到强奸。

经查实,女子姓陈,杭州人,与网友刘某认识半年,这天因嫌弃刘某开的房间太差,还不给她买东西,就打了报警电话谎称被强奸。目前该女子因涉嫌谎报警情被行政处罚。(来源:看看新闻)
因谎报警情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