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中国留学生日本公寓身亡 房间冰箱内惊现男婴尸体

刑事资讯          2017-04-26 阅读:36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中国留学生日本公寓身亡

根据警察消息,4月19日,在北九州市南仓区发现一名20岁中国籍的专业学校学生死于自家公寓浴室中,由于被发现时浴室门窗的缝隙被人以纸及胶纸封死。因此警方初步估计,该名女生很有可能是自杀。警方同时在公寓的冰箱内发现一具初生婴儿尸体,由于婴儿尸体上仍系着脐带,相信是出生不久就死亡,但暂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目前,日本警方没有以“他杀”立案调查,正调查该名女生与婴尸的关系,并且循“婴儿尸体遗弃事件”方向展开调查。

自杀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一种主张认为,自杀是人的自然权利,为了逃避人生的痛苦,每个人都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历史上,伏尔泰,卢梭、霍尔巴赫等人都赞成自杀。在十八世纪,甚至把自杀视为英雄行为。

另一种主张认为,自杀并不纯粹是个人的事情,它对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影响是沉重的。自杀的牺牲者不仅是自寻短见的那个当事人,其家庭、亲友和集体都因他的自杀而受到波及,所以,自杀是一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行为。

对于自杀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采取绝对主义的观点,认为一切自杀行为都是合法的,而是应当分别情况,区别对待。我们认为,对以下两种自杀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一)畏罪自杀。某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在其罪行败露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或掩护同伙,往往畏罪自杀,企图一了百了。有的先行毁灭罪证,制造假象,然后自杀,千方百计阻挠侦查工作的进行。对于这种自杀未遂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可作为从重情节,对于自杀既遂的,如果按其罪行应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就应该宣布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因为,其人虽死,但他还可能享有著作权、荣誉权、社会福利等项权利。

(二)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杀行为。有些自杀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己心胸狭窄,缺乏理智。而在自杀时又往往不计后果,甚至有意制造事故,对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如采取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进行自杀的行为,就具有更大危害性。

此外,相约自杀、致人自杀法律另有规定: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